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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违规违纪行政处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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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任务的。Р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Р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Р (二)向学生或家长索要财物,造成影响的;Р 第八条中小学教师有Р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十分恶劣或坚持错误不改的,给予开除处分。Р (一)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观念的;Р (二)品行不良,性侵害学生的;Р (三)体罚或侮辱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的;Р (四)违反有关规定受到记大过以上处分,拒不改正的。Р 第九条中小学教师违反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开除公职。Р 第十条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规违纪行为,可视具体情节,参照本《办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Р 第十一条教师违反上述规定给予处分,由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按权限分级作出。警告、记过处分,可由所在学校作出;行政记大过处分可由乡镇中心学校、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学校作出;撤职处分按干部管理权限作出;降级、开除处分,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根据隶属关系报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作出。Р 第十二条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有权撤销或变更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Р 第十三条被处分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行政处分部门的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上级教育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Р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小学教师包括在:各级政府举办的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少年宫、电化教育机构的教师;民办幼儿园、民办中小学、民办职业学校的教师。上述单位中的其他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Р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Р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Р文章来Р 源初中教师网 w 9 Р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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