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当即答疑的, 应通知 立案庭, 由信访工作人员向来访人说明情Р况并留下申诉材料,告知来访人将为其安排预约答疑。Р第五条?对安排预约答疑的, 立案庭信访工作人员应填写 《判后Р答疑预约接访函》,将该函与来访材料一并转交相关审判庭。Р相关审判庭在接到立案庭转交的材料后,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确Р定答疑的法官、 日期和地点, 答疑日期一般应安排在来访后十个工作Р日内。并将填好的《判后答疑预约接访函(回执)?》于答疑日七天前Р交回立案庭,立案庭信访工作人员应及时通知来访人。Р第六条?答疑法官应当针对来访人提出的问题, 分别就案件的事Р实认定、 证据 采信、裁判理由、 法律 适用、裁判主文的含义及 程序 等Р进行答疑,并填妥接访表格;书记员应将答疑情况制作成笔录,接访Р表格及笔录原件由有关审判庭保管, 复印件及其他来访材料交立案庭Р备案。Р第七条?答疑法官接访答疑后, 如认为来访人申诉无理的, 应提Р出进一步做好息诉工作的建议; 认为申诉有理的, 应对来访人的申诉Р请求、理由作出分析,并可同时提出立案复查建议。上述建议、?意见Р均应记载在接访表格中。Р第八条?当事人接受答疑后再次来访的, 除涉及新情况需要原承Р办合议庭接待外,由立案庭负责接访。Р第九条?立案庭、审监庭、 行政庭等部门所 办理 的申诉复查案件Р作出驳回申诉、申请再审通知后,当事人继续来访,由原复查案件承Р办人负责答疑释理工作,处理程序参照上述答疑规定。Р第十条?法官在送达裁判文书时, 当事人对裁判提出疑问的, 亦Р应做好答疑释理工作。Р第十一条?判后答疑是审判工作的重要方面, 立案庭要建立答疑Р情况通报制度, 审判庭应将其纳入审判质量 管理 考评范围, 政工部门Р应将其作为晋职晋级的考核内容。Р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 “本院 ”是指受理申诉信访的有关法院。Р第十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法院,自发布之日起?实Р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