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x  |  页数:5 |  大小:17KB

文档介绍
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部或者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限的除外。第二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被告参加诉讼。建设工程因转包、 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只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人给付工程款, 发包人以实际施工人要求给付的工程款高于其欠付的工程款进行抗辩的,应当由发包人承担举证责任。第二十四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要求合作各方当事人对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五条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履行该合同产生的民事责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六条发包人未经设计、 规划等部门同意自行变更工程规划、?设计,承包人按照发包人指令施工, 由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由发包人自行承担;?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可以因工期、?质量、转包或违法分包等情形对承包人处以罚款的, 该约定应当视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当事人要求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调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八条承包人转包、 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所获得的利润以及实际施工人支付的管理费,人民法院可以收缴。第二十九条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后受理和正在审理的第一、?二审案件适用本意见的规定; 在本意见施行前已经终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意见的规定。本院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不再适用。本意见施行后,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作出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