Р高人民检察院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 根Р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Р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提出本意见。Р一、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案件,?应当通知省人民Р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Р(一)检察院提出的二审抗诉案件和再审的刑事案件;Р(二)合议庭拟改判无罪的公诉案件;Р(三) 审判人员与检察人员对案件的证据、?事实存在重大分歧的Р死刑案件。Р二、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案件,?可以通知省人民Р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也可建议列席会议:Р(一)可能对检察院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有重大变更或定性予以Р改变,对量刑有较大影响的案件;Р(二)院长或检察长认为有必要列席的其他案件。Р三、检察长因故不能列席会议的, 可以委托副检察长或检察委员Р会委员列席。检察长、 副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委员列席会议,均可带Р助手出席。Р2Р四、法院应当将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讼的会议材料和信息在审判Р委员会会议召开三日前送达检察院。 检察院最迟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一Р日将是否列席的决定以及列席人员的名单回复审判委员会办公室。Р五、在审判委员会委员表决前, 检察院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人Р员可发表意见,法院应当将该意见记录在案。Р列席人员对于案件的实体处理不享有表决权。Р六、法院、 检察院应由审判委员会办公室、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分Р别负责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具体事宜。Р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Р主题词:审判委员会?检察长列席?意见?通知Р抄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Р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Р省委政法委、省人大法委、省人大内司委、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Р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司法厅Р(共印 120 份)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2008?年 10 月 27 日印发Р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