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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法定理由存在问题之我见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x  |  页数:7 |  大小:27KB

文档介绍
包含的各种社会因素及权利义务关系,它表明,婚姻关系是一种极为重Р要的伦理关系和法律关系,婚姻一经缔结家庭组成,就产生了对配偶、子Р女、老人、社会、家庭等法律上和道德上的责任和义务,这种责任和义务Р在婚姻关系中是独立于感情而存在的,感情破裂并不能意为着婚姻的责任Р婚Р和义务的消失。因此, ・ 姻关系破裂更为完整科学地说明?;只有因夫妻感情Р或其它原因,导致婚姻关系难以继续维持,同时家庭也无法实施自己的正Р6Р常职能时,才能从完整的意义上确认某一婚姻的崩溃和死亡。Р( 二) 以婚姻关系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符合我国现阶段的离婚Р实际状况。Р综合我国现阶段的离婚实际,可以发现大致有这么几种类型?:一是因为Р感情而缔结的婚姻,因感情破裂而导致婚姻解体?;二是不是因为感情而缔结Р的婚姻,因某种原因而导致婚姻解体?;三是在婚姻缔结时存在感情?.因素、虽Р然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但由于其它的一些人为因素和客观条件,促使婚姻Р家庭解体。例如 :有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但由于迫于父母、 长辈传宗接代、Р重男轻女的落后思想的压力而离异?; 四是在婚姻缔结时存在感情因素,在某Р种情况下,夫妻间感情满足的职能早已消失,但其家庭职能仍然发挥作用。Р例如 :有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是,为了经济利益,子女利益,对抗第三Р者或传统的 “从一而终 ”观念的束缚而不愿离婚。 因此,婚姻关系破裂的原因Р很多,是夫妻 “感情确已破裂 ”所不能囊括的。 由于 “婚姻关系破裂 ”本身所具Р有的广泛的包容性,所以它不仅能从理论上解决夫妻感情的消失与婚姻关Р系无法继续维持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而且能从实践上涵盖各种不同的离Р婚实际,解决现行立法存在的矛盾和不足。用?“婚姻关系确已破裂 ”取代 “感Р情确已破裂 ”后,我们对某一婚姻关系的评价就不再是采用主观标准,而是Р用客观标准去认定它的现状,从而决定应否准予离婚。Р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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