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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查,但由于现在对涉访涉诉的案件的管控以及对立案变更率的严格要求, 立案的时候大多不仅要对形式进行审查, 有时候还要对实体问题进行审查, 这样就会大大的增加立案法官的工作量,导致立审不分的情况。(五) 涉诉信访维稳工作职责不明。大多基层法院的涉诉信访工作都归于立案庭负责, .页眉. 页脚. 但实际涉诉信访维稳工作是贯彻于整个诉讼活动的, 各个环节的主体不明确, 导致诉访不分的情况。四、针对以上的问题, 结合到大多基层法院的实际情形, 在认真总结和分析后提出以下建议和措施: (一) 明确分工、合理规划功能区域。诉讼服务中心划分为“三大职能”: 一是诉讼引导、案件查询、约见法官、送达工作、释法答疑、费用会收取退缴、司法救助、案件移送、便民服务等诉讼服务职能; 二是立案审查、立案调解、诉前财产保全、调解确认等纠纷化解职能; 三是多元调处、速裁案件、繁简分流、调审衔接等案件分流职能。对于诉讼服务中心的几项功能, 应根据各基层法院的实际地形和情况, 将其划分成相应的区域, 并将各区域负责的职能进行标注, 让当事人一走进诉讼服务中心就能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找到相应的区域和部门进行办理相关事项; (二) 因地制宜、合理配备人员数量。在划分处具体的功能部门和区域后, 根据功能和实际情况配备人员,避免未人员的浪费和人员的不足; (三) 立审分离、合理规范立审职责。立案法官只负责依据民诉法的规定对案件是否应予立案进行审查, 不再同时具体办理其他类型的案件, 对于确需诉讼服务中心进行办理的案件, 如诉前调解案件等, 应建立专门的诉前调解办公室, 并由专门的诉前调解法官进行调解处理; (四) 立访分离、建立和完善明确的信访维稳分工机制。通过吸取其他基层法院的不足和优点,结合自身法院的特点,建立相配套的信访维稳职责,将“初信初访、涉诉信访、闹访缠访”等各个不同的庭室或设立专门的信访接待、信访处理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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