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枫:《论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载《中国司法鉴定》2013年第2期。[4]陈斌、王路:《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及其制度构建》,载《湖北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刑事技术鉴定规则(新)刑事技术鉴定规则刑事技术鉴定规则(新),技术系的都进来看看刑事技术鉴定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刑事案件勘验,检查,鉴定的规定,准确及时地进行刑事技术鉴定,以揭露犯罪,打击犯罪分子,保护公民权利,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刑事技术鉴定的范围,必须是与犯罪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痕迹,人身,尸体。第三条刑事技术鉴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刑事技术部门负责进行。必要时,可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鉴定。第四条刑事技术鉴定,必须由具有鉴定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过本案的侦察,证人,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不能充当鉴定人。鉴定人的回避,由所在公安机关决定。第五条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事实真象,应用科学方法,客观地作出决定结论,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影响。第六条鉴定人必须依法办事,并遵守下列鉴定纪律:(一)严格遵守鉴定技术的操作规程,不得玩忽职守;(二)妥善保管受检物品和材料,不得挪用,丢失,损坏;(三)廉洁奉公,不得贪赃枉法,弄虚作假;(四)严格保守秘密。第二章受理鉴定第七条刑事技术部门,只承担办案单位有关犯罪案件的鉴定。受理鉴定的手续是:(一)查验委托公函;(二)听取送检人介绍案件情况和鉴定要求;(三)查验检材有无鉴定条件,核对其名称,数量;(四)查验样本的来源和搜集方法,是否具备比对条件。根据查验情况,确定是否接受委托,或修改鉴定要求,或补送材料。接受委托的,由送检人填写《委托鉴定登记表》。第三章鉴定第八条刑事技术鉴定,要按下列程序进行:预备检验,分别检验,比对检验,综合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