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依法推进实施安全生产委托监管执法,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五)领导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六)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依法参与或者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七)联系1个行业及部门,每月牵头至少开展1次安全生产排查。第十二条乡镇政府由领导班子中担任党委委员的副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组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对辖区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负直接领导责任;(二)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党委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三)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督促检查有关机构和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四)组织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日常巡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措施,及时报告、督促整治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五)协调推进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组织乡镇有关机构履行上级政府部门依法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六)及时、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依法参与或者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七)联系1个行业及部门,每月牵头至少开展1次安全生产排查。乡镇党委和政府其他领导干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分管行业(领域)、机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联系1个行业及部门,每月牵头至少开展1次安全生产排查。第三章部门领导干部职责第十三条各级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