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事不敢干,没先例的事不肯干,影响事业发展的;Р(二)对影响经济发展环境、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等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Р(三)对怕担责任、不敢果断决策,导致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当,造成事态扩大和恶劣影响的;Р(四)对在职责范围内监管不力,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的;Р(五)对应由几个地区或者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地区或者部门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地区或者部门不积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Р(六)对直接管辖的地区、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或者下属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怕得罪人,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及时制止或查处的;Р(七)对各种不正之风不抵制、不查处、听之任之,造成不良影响的;Р(八)其他不担当的情形。Р第三章 问责的方式与适用Р第七条本办法所列应当问责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Р第八条有本办法所列问责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应当给予政纪处分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Р第九条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Р第十条被调查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干扰、阻挠、不配合问责调查,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的,从重问责;被调查人主动采取措施纠正错误,减少损失,或主动承担相应责任的,可以从轻问责。Р第十一条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