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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不作为不担当问责办法与领导干部不担当不作为自查报告合集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的事不敢干,没先例的事不肯干,影响事业发展的;Р(二)对影响经济发展环境、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等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Р(三)对怕担责任、不敢果断决策,导致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当,造成事态扩大和恶劣影响的;Р(四)对在职责范围内监管不力,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的;Р(五)对应由几个地区或者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地区或者部门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地区或者部门不积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Р(六)对直接管辖的地区、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或者下属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怕得罪人,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及时制止或查处的;Р(七)对各种不正之风不抵制、不查处、听之任之,造成不良影响的;Р(八)其他不担当的情形。Р第三章 问责的方式与适用Р第七条本办法所列应当问责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Р第八条有本办法所列问责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应当给予政纪处分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Р第九条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Р第十条被调查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干扰、阻挠、不配合问责调查,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的,从重问责;被调查人主动采取措施纠正错误,减少损失,或主动承担相应责任的,可以从轻问责。Р第十一条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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