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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x  |  页数:4 |  大小:1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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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化的一项重大制度革新。”宋晓明说。Р管理人应当尽可能穷尽所有手段,发现、?追收债务人财产。如经依法清算,债务人确实Р无财产可供分配的 (包括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Р的有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又发现有依法应当Р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Р管理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企业破Р产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对其予以处罚;?给债权人、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有关权Р利人亦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Р债务人有无效行为或者可撤销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可依法追究债务人的法定代表Р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赔偿责任。Р无法获得债务人有关材料无法进行破产清算程序法院可裁定终结Р企业破产法下的依法清算,?是指在全面掌握债务人财产和负债情况基础上,?对所有既有Р法律关系的彻底、概括的清理。Р对于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破产案件,?在穷尽上述既有手段后,?如债Р务人仍不能或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材料的,怎么办呢?Р“人民法院可以以此为由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宋晓明告诉记者。Р他指出, 但这里一定要注意,?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依法清算,?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分Р配导致的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和因无法清算导致的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其法律后果是截然不Р同的。 因债务人的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债务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Р无法清算而终结的, 虽然债务人的法人资格因清算程序终结而终止,?但其既有的民事责任并Р不当然消灭,而是应当由其清算义务人承担偿还责任。Р“上述原则的确立, 对于督促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Р务清册等有关材料,配合破产程序依法进行应可发挥较大作用。”宋晓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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