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Р XXXX年XX月XX日,XX区法院裁定XXXXXXX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经管理人初步审查,管理人认为破产人的下列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31条、第32条规定的可撤销的债务人行为,据此,管理人Р已准备向XXXX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下列行为:Р(一)拟撤销债务人于XXXX年X月X日为XXX对XX所负担的债务(XXX万元本息)提供的保证担保。Р(二)拟撤销债务人在人民法院XXXX年X月X日主Р持下,对XXXXX管委会债权XXXX元(其中本金XX万元利息XXX元)予以的个别清偿行为。Р(三)拟追缴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袁艳明欠缴的股本金。Р三、由于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对管理人的资产负债清理工作不予配合,加之债务人经营亏损,已资不抵债,故管理人尚未发现债务人其他财产。Р四、债务人的财产管理Р1、对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相关人员不予移交法人印章、财务印章、会计账簿及凭证、财务会计报表、职工名册等资料的行为,管理人已分别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原财务总监分别发函,敦促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上述印章及资料移交给管理人。Р2、因保管人遗失或找不到保管人导致无法接管的印章,管理人拟在省内以及市内有影响力的报刊上刊登了书面公告,声明相关印章作废。Р3、对无法接管的债务人会计账簿及凭证、财务会计报表、职工名册等资料,管理人已依法向XXXX人民法院书面报告,请求人民法院商请公安机关介入调查。Р本次债权人会议如对本财产管理方案表决未通过的,管理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请XXXX人民法院依法裁定。Р会议结束后,管理人将根据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财产管理方案,在XXXX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双重监督下,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努力快速推进破产清算工作的进程,节约破产清算成本,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Р XXXXXXX公司管理人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