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执行申请后,暂时中止执行程序,待破产程序终结后再恢复执行。但中止执行程序实际上是以牺牲债权人利益来缓和破产程序和执行程序的矛盾。执行程序因债务人的破产程序长时间中止,可能导致债权人丧失某种时间上的优势,导致债权人变成无法实际获得清偿。Р 对此笔者有建议可供考虑:由债权人与保证人共同申报债权。在内部关系上,保证人清偿债务的,则债权人申报金额降低、保证人取得相应申报金额;在外部关系上,不论保证人清偿多少债务,债权人、保证人共同申报债权总额不变,破产程序能够顺利进行。破产程序中也有类似共同申报的情形:企业破产法第五十条规定连带债权人可以共同申报债权,因此共同申报在操作上应该是可行的。同时,债权人与保证人共同申报亦未违反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已申报全部债权的,保证人无法以其将来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现在由债权人、保证人共同申报债权,不属于该五十一条规定的债权人申报全部债权的情形,保证人有权以其将来对债务人的求偿权与债权人共同申报债权。综上,共同申报债权模式下,既可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保证保证人的求偿权,同时又不需要中止对保证人的执行程序,维护了债权人的权益。Р 四、结论Р 本案情况在破产债务担保案件中较为常见,确认债权人在此种情形下有权对保证人申请强制执行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当然,在保障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同时,也应同时兼顾考虑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保障其他债权人及保证人的合法权益。Р 参考文献: Р [1]王妮妮.民事执行依据的识别[D].兰州大学法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 Р [2]姜世明.执行依据(一)[J].月旦法学教师,2014(140):40. Р [3]江伟.民事诉讼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444. Р [4]方玉强.破产重整中保证人的责任和权利[D].中央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