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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享受养老待遇,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养老金是离退休人员的“活命钱”,离退休人员能否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直接关系到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任何单位不得扣发和代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机构,以直接扣发养老金的形式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离退休人员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障基金的通知》规定,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下属企业的债务。建议你厅参照该《通知》精神,对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能否抵偿债务问题尽快予以明确。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天津市劳动社会保障局也向天津市高级法院提供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函文。针对此种情况,天津市高级法院认为: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必须履行,不能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离退休人员的离休金、退休金是其固定合法收入,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障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中所提到的社会保障基金的性质是不同的。对于作为被执行人的离退休人员,在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人民法院有权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要求作为离退休人员统一发放机构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依法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合法收入即离休金、退休金。当然,离退休人员作为一个特殊群体,人民法院在冻结、扣划其离休金、退休金时,应当参照当地的基本养老金保障标准,留出必要的生活费用,再确定适当的冻结、扣划数额。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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