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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抬头不明真实有效借据的债权人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51KB

文档介绍
也不能排除持有人通过不当渠道获得借据如捡拾、偷盗等,因此如果借款人能够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债权人确实另有其人,或持据人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债权凭据,那么就可推翻借据对债权人的推定。本案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三类。在一般情况下,如无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书证的证明力应大于其他两类证据的证明力。本案被告抗辩称黄某并非真正的债权人,但其并不能提供其所谓真正债权人的身份,按照被告陈述,真正债权人小王师傅系证人的朋友,那么证人既不能说明小王师傅的姓名、籍贯、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亦不能与小王师傅取得联系,可见证人证言的可信度也不高。被告及证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与常理不符。另外,对于证据的取得途径,原告称是丈夫生前交给自己,而被告及证人亦承认借据书写完毕当场交给了小王师傅本人,被告并不能证明原告系通过不当途径获得该借据。按照举证规则,当事人对其诉讼请求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的抗辩均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而本案原告提供的书面证据完成其举证责任,而被告对其抗辩理由并未提供有力证据支持。Р 3.其他原因Р 首先,从案件的效果来看。本案被告赵某是2万元的实际使用者,归还2万元借款是其必然义务。现被告抗辩其应当向真正债权人小王师傅归还借款,实际情况是被告亦不能说明所谓真正债权人的身份。那么如果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借款的唯一凭证又在原告手中,那么被告方可以否定任何出借人,极可能导致债权权利悬空,本案债务变成自然之债。反之,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即便真正的债权人小王师傅确有其人,那么真正债权人仍然有权利救济的机会,这种处理更符合公平原则。其次,本案原告提供的借据属于抬头不明的借据。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法官亦不能拒绝裁判,而根据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原则,亦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Р 综上,原告虽然提供的是一张抬头不明的借据,但在作为借款人的被告无法举证证明真正债权人确有其人的情况下,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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