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建设的供热管网与已批准建设的供热管网连接的。Р第四十九条?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和 《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Р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的规定, 供热单位未取得城市供热试运行证书或城市供热资质证Р书而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生产经营活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1 千元以上、Р1 万元以下罚款。因限期整改或停止运营所造成的损失,由供热单位自行负担。Р第五十条?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Р六条规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Р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供热单位限期恢复供Р热,并承担相应损失。逾期仍不恢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Р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擅自占用或者毁坏城市集中供热设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依据Р《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 万元以上、 10Р万元以下罚款。Р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造成损失的,用户应当予以赔偿;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第五十四条供热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Р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第五十五条对阻挠、?妨碍城市集中供热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Р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Р讼。Р第八章?附?则Р第五十七条?各县(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Р第五十八条?本办法由烟台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Р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前有关城市集中供热的管理规定,?凡与Р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