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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53KB

文档介绍
中供热,大力支持工业余热、地热就近供热。在专用设备的生产上,支持高效节能供热产品和设备的生产制造、研制与应用。(城市集中供热发展序列的详细目录见附件) 三、保障政策 1.城市集中供热发展规划要列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节能建设计划,以及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纳入国家和地方的统计序列。 2.国发(1986)22号文件指出:“城市集中供热的建设资金,可采取多种渠道解决,一是地方自筹;二是向受益单位集资;三是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拿出部分资金补助城市热网建设;四是国家给予部分节能投资”。国家可采取无息、低息、贴息、延长贷款偿还期限等优惠政策,扶持城市集中供热的发展。资金来源于: (1)国家安排的节能投资(或贷款); (2)城市维护建设税; (3)地方政府征收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4)环境污染治理费; (5)受益单位集资; (6)利用外资或中外合资; (7)地方政府的其它基金等; 3.城市集中供热所需主要原材料、燃料随建设项目下达,纳入地方物资和分配计划。集中供热所替代的小锅炉、小火炉的燃料计划指标,应划拨给集中供热企业,由燃料供应部门会商供热主管部门具体安排落实。 4.在制定供热价格时要按照国发(1986)22号文件有关规定和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委、国家物价局统工字(1990)307号文发布的《一九九0年工业产品不变价格》的原则执行。要兼顾热源生产单位、热力公司和热用户三者利益,以成本+税费+微利为定价原则。其中成本核算按建设部(1990)建综字第281号文《城市公用事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执行。微利执行国家统一规定。 5.完善城市集中供热法规建设,用法律、法规约束企业行为和社会行为,加快法规建设的进程。制定《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建立和健全相应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制度,实行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热源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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