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住宅供暖温度测量标准测量 供热单位免费提供 《规程》规定,居民对居室供热温度有疑义时,应先向供热单位申请测温,供热单位接到申请后,安排人员现场测量。委托人向供热单位申请温度测量的,由供热单位免费提供测温服务。 在测量室温时,测量点应处于被测房间的中央,并应关闭所测房间的门窗,保持温度。待室温稳定10分钟后开始读数,每隔3分钟读取一次,共读取三次。取其算术平均值为实测结果。若第一组测量结果未达到标准要求,可间隔10分钟,重复上述测量步骤。 若仍达不到规定温度,于测量开始2小时后进行最终测量。此时测量的温度值为最终结果。若在2小时内的某一组测量结果达到标准,可终止测量过程,室温判为合格。 记录 测量数据双方确认 使用温度计量器具测量居民室内温度时,测量人员应在现场如实记录测量的原始数据。测量人员现场应对测得的数据进行处理,确定测量结果。测量人、委托人均应在现场对测量记录签字确认。 测量人员应选择不同楼号和房间,根据不同朝向,按上、中、下层测温点。同一单元的测温点数量不超过3户。每天定点测温,每个测温点每月至少测三次。室温计算方法为累计计算平均温度。 所测室温记录要求测温人员和被测用热户的共同签字认可。用户室温合格率应不低于98%。 另外,对供热单位测量的温度值有异议的,居民和供热单位均可向市供热办提出温度复测申请。市供热办受理申请后,应先复核首次测温程序,如测温程序符合本规程,市供热办不接受复测申请。如测温程序不符合本规程,市供热办与申请方约定现场测温的时间,并按时前往现场测温。 结果 不达标退还采暖费 因供热单位原因,连续24小时或累计10天达不到规定温度的,供热单位应按供热面积及温差退还用户采暖费,具体退还标准待物价部门制定后予以实施。因用热户的原因造成室内达不到规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