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难以胜任执法工作或者不Р能完成当年工作任务?; 职业道德差,违反管理规定并造成严Р重后果。Р第二十四条?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等次不称职的,应当Р离岗接受培训。经培训仍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者连续两年考Р核等次为不称职的,报省厅吊销其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Р或者予以辞退。Р第七章?人员奖惩Р第二十五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Р奖励。Р(一)在执法中查获重大违法案件,成绩显著的;Р(二)维护路产路权,使国家财产、利益免受重大损失Р的;Р(三)总结执法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执法工作有重要Р指导作用的;Р(四)对执法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Р(五)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等次被确定为优秀的;Р(六)有其他显著执法成绩的。Р对执法人员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Р原则。Р第二十六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律调离Р执法岗位,按照有关规定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给予Р党纪政纪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Р(一)违反“五不准”和“十条禁令”的规定,出现Р“三乱”行为的;Р(二)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请托人财物,索取、收受贿赂Р或敲诈勒索的;Р(三) 将请托人财物截留、 私分或变相出卖, 私收票款,Р使用非法票据,以及收费不给票,搞帐外小金库的;Р(四)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的;Р(五)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Р(六)违反法定程序或适用法律依据错误,造成严重后Р果的;Р(七)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Р(八)拒不接受执法监督检查,或群众投诉有违法、违Р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Р(九)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Р第二十七条?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行政Р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其所在单位赔偿后,应当向该执法Р人员部分或者全部追偿。Р第二十八条?对执法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权限和程Р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Р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