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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64KB

文档介绍
?超过额定乘员50%至80%的,停止营运6个月;(三)?超过额定乘员80%至100%的,停止营运9个月;(四)?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的,停止营运1年。运输经营者不具备旅客运输条件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取消其营运资格。第四I•一条超限和超载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并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运输经营者限期整改,相应降低其质量信誉等级。对被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车辆驾驶员,由交通运输部门注销其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从业资格证件。第四|•二条旅客运输经营者在1个营运年度内有下列情形Z—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核减其营运线路经营期限,并按照下列规定停止办理新增、更新运输车辆的审批:(一)?发生1起较大责任事故的,半年内停止办理新增、更新运输车辆的审批;(二)?发生1起重大责任事故或者2起较大责任事故的,1年内停止办理新增、更新运输车辆的审批;(三)?所属运输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的,1年内停止办理新增、更新运输车辆的审批。第四I-三条违反木办法规定,超限运输车辆在未实施计重累进加价收费的公路上行驶而损害公路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补偿费标准予以补偿。第四I•四条有下列情形2—,阻碍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协助超限或者超载运输车辆逃避检查的;(二)?协助超限或者超载运输车辆强行冲卡的;(三)?侮辱、谩骂、殴打执法工作人员的;(四)?聚众扰乱执法检杳或者寻衅滋事的;(五)?其他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第四丁五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T作人员在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工作屮,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木办法£12010年4月1口起施行。2003年11月4口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东省超员和超限运输车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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