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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1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18 |  大小:49KB

文档介绍
、委员候选人人数不受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差额数的限制。第三节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第二十七条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是指不确定候选人,由选民根据自己的意愿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选举方式。第二十八条采取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选举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选民竞选。拟参加竞选的选民,应当在选举日的十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表明竞选意愿和拟竞选的职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日前以姓名笔画为序公布竞选人名单。第二十九条在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且竞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赞成票时,得票多的竞选人直接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在当日或者次日组织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未能选出或者选足村民委员会成员时,根据所缺职位,应当在未当选的竞选人中以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再按照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另行选举。第六章选举程序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第三十一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前组织候选人或者竞选人集体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或者竞选人介绍履行职责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但在选举日必须停止此项活动。候选人或者竞选人在介绍履行职责设想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有关主要内容应当事先书面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备案第三十二条投票应当在选举大会会场进行。村民小组距离选举大会会场较远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可以设立投票站。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设发票人、登记人各一人,监票人二人。第三十三条投票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说明写票方法和其他注意事项,公布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和登记人名单,公开检验票箱,粘贴封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竞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和登记人。第三十四条选票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加盖村民选举委员会印章或者由村民委员会代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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