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喀什市关于招商引资若干政策的规定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x  |  页数:6 |  大小:23KB

文档介绍
经济效益的,经审计、财政、税务、经贸、科Р技等部门认定后, 可连续 3 年按新增税后利润 10 %-20 %的比例提取奖金。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我市另行给予重奖。Р4 、凡来我市工作的,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贡献大小为主要依据,对确有技术才能且成绩突出的,可破格申报高一Р级专业技术职务,也可低职高聘,并兑现工资待遇。Р5 、对引进外来的人才,凡自愿在我市定居的,其随迁配偶、子女、父母,公安部门凭有关部门的证明,给予办理落户Р手续。Р凡在我市一次性付款购买一套?65 平方米以上商品住宅的,可申办?3 个城镇居民常住户口。Р凡在我市一次性付款购买?300 平方米以上商品住宅的,减半征收购房交易手续费和房产交易税。Р本市企业从市外引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可申办本市城镇Р居民常住户口。Р6 、到本市投资经营和参加开发建设的其他地区居民在保留原籍户口的情况下,对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Р源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喀什市城镇常住户口,各部门均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Р符合本条 5 、6 款办理落户的,只收取户口工本费。Р第十章引进资金、技术、项目的奖励规定Р第二十条凡为我市引进资金、高新技术的个人和中介组织,由受益单位按所引进资金额或新增利税总额的?1-3 %给予一Р次性奖励。Р市外各类管理人员到我市各类企业,从事经营活动,为企业扭亏增盈成绩显著的,可按新增效益的?3-5 %给予奖励。Р第十一章附则Р第二十一条喀什市招商局 ( 经协办 ) 负责本市对外开放,引进国内外资金,促进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的日常工作。Р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有与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为准。Р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喀什市人民政府招商局?( 经协办 ) 负责解释。原有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Р规定为准。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