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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池州市推进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同名34944)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33KB

文档介绍
平方米300元补助。补助资金市、县(区、开发区管委会)各承担一半。补助资金分两次兑付,在规定时间内建成并通过工程验收的兑现一半补助,标准化厂房建成后一年内引进项目投产达效的兑现全部补助。标准化厂房闲置两年以上的,收回补助资金。中小项目原则上进入标准化厂房。(二十四)转移企业在收购、兼并、重组我市工业企业过程中涉及存量土地、房产转让的,依法免费办理变更权属,免费办理水、电、气等过户手续。(二十五)对鼓励类和拉动作用强的重大产业转移项目,承接地财政可给予贷款贴息补助。对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的鼓励类产业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安全评价、消防等费用,由承接地政府给予补助。(二十六)支持建设物流园区和外向型物流产业带,对新建物流园区、道路运输站场和物流配送中心等现代物流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和道路临时占用费,免收征地管理费。(二十七)对以省政府名义表彰的有关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和环境等方面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二十八)对经认定为新引进的国内外著名企业(集团、总部、地区总部)且在两年内销售收入达到10亿元、三年内达到50亿元、五年内达到100亿元,分别奖励投资方2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并分别奖励5000平方米办公场所的土建费用、10000平方米办公场所的土建费用、10000平方米精装办公场所,并结合实际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二十九)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公务产品,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要优先购买本地产品,特别是自主创新产品和节能环保产品。财政部门要将本地产品纳入集中采购目录。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在同等条件下必须优先使用本地产品。七、附则(三十)本规定包括科技创新促进政策,具体政策另行制定。(三十一)本规定中同一奖项不重复计算,按最高限额奖励。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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