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积的部分,可按住宅房、非住宅房的建筑面积比例分别计算补偿。无土地使用权证的不予补偿。(五)装饰装修及附属物: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价格应结合装饰工程、建筑工程定额及市场价格,根据其使用、保养实际状况进行评估。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新建的附属物及装饰装修等不予补偿。(六)其他因素:房屋建筑结构形式、成新程度、楼层、层高、朝向等。第二十三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被评估的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第四章征收补偿第二十四条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房屋附属物以及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交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奖励。第二十五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但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自行解决安置的,在房屋价值补偿的基础上,再按该补偿价值的10%给予补助。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