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Р 第四十八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Р 第四十九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第五章附则Р 第五十条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Р 第五十一条各县(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Р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Р 2004年10月30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5年7月6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长春市双阳区房屋拆迁若干规定》、2006年3月10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长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2007年5月15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的《长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Р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包括正在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人民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Р长春市人民政府令Р 第27号Р 《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业经2011年5月12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Р 市长:崔杰Р 2011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