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2015年最新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限、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四十三条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载明以下内容:(一)被征收人和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二)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原因;(三)补偿决定的依据;(四)补偿决定中应明确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过渡方式、停产停业补偿、搬迁期限等事项;(五)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四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完成搬迁后,被征收房屋交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有房屋拆除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拆除,并按建筑市场价格支付拆除费及建筑废料清运费。第四十五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经协调仍拒绝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请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面积等材料。第四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第四章附则第四十七条玉林市辖县(市、区)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