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审拨:由上级下达的各种Р专款、转移支付资金,根据指标文及时到上级部门进行申请Р拨付,并做好指标登记。部门会计根据各类专项资金具体管Р理 办法,由业务科室根据资金结余和项目进展情况,填列Р《镇财政资金拨款申请表》?,报财政所长、镇长审批后,由Р总预算拨付到部门。Р第四章 内部控制与会计核算Р第十一条?岗位设置。各项财政性资金的会计核算分岗、Р分账设立,设会计和复核岗位。会计负责拨款时的初审、会Р计核算及与各业务科室台帐的核对、会计账务处理工作,复Р核负责拨款复审及财务章保管工作。Р第十二条?印鉴管理。印鉴必须分开保管,如相关人员Р离岗的,应办理书面的印鉴交接手续,指定专人保管并按规Р定使用;确因工作需要需将印鉴带出单位以外使用的,须经Р财务负责人同意并由两人以上监督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统Р管或代管全部印鉴。Р第十三条?各类财政性资金审拨原则上每月只拨一次,Р急件及年末结算期间可及时进行。每月?20-25 日拨公用经费Р和专项经费,月初月末(?1-4 日、 26-31 日)无特殊情况原Р则上不予拨款。对符合拨款手续的,原则上应在三个工作日Р内完成资金划拨手续。Р第十四条?各类财政性资金的对账由相关的核算会计负Р责。对账的内容包括:与预算单位的对账、与上下级财政部Р门的对账、与各部门的对账。对账的程序:首先总预算与上Р级财政对指标,然后再与部门对拨款。Р第十五条?会计档案管理。按照规定要求,负责整理、Р装订成册,并存放于指定地点保管。同时,做好会计档案的Р保密工作, 查阅会计档案、 对外数据提供必须经所长长批准,Р并办理相关手续,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外提供会计档案资料或Р泄密。Р第十六条?账户间资金调度要报经财政所长及镇长审批,Р业务人员不得随意划转。Р第十七条?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由所长负总责,定Р期或不定期对本镇各项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监督Р检查,检查情况向镇长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