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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x  |  页数:12 |  大小:19KB

文档介绍
够在最短的时间内掌握与犯罪有关的证据,案发时遗留的痕迹被毁损的可能性最小,证人对于犯罪情节的记忆也最为清楚,最有利于查明案件的事实。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陈朴生也指出:“第二审之审理,其距离犯罪时间与场所较第一审为远,其获得之诉讼资料未必较第一审为优。加之,证据易因时间之经过失去其真实性。使为重复之调查,徒增程序繁剧,证据纷乱,影响证明力之判断。”而二审程序相比,死刑复核程序较距离案发时间和地点则更加远,可以说,死刑复核程序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最为不利的地位。另外,在庭审方式上,刑事诉讼法规定,除了特定的四种情形可以在二审时通过合议庭开庭审理,其余案件是否开庭审理都交由法院裁定。死刑复核程序则不开庭审理。因此,二审和死刑复核程序的全面审查将使审判重心上移,而二审和死刑复核制度的程序并不如一审那么严密,对事实认定的合理性值得怀疑。一审程序失去了重心地位,无法发挥制度设计的实际目的, 二审和死刑复核程序也有悖于其救济功能的目的,变成了更高级的审判,这对于冤假错案的预防是极为不利的。Р 从西方发达国家的审级制度发展趋势中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法律适用上,虽然越高,权威就越大,但是在事实的认定上则是截然相反的。以美国为例,初审后的上诉审只能针对法律适用的错误提起,事实的认定几乎是由初审程序一锤定音的。并且上诉审对法律适用的错误也未必能给予救济。可见美国在审级的设计上本着充分保护初审的重心地位的原则。其他国家例如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一审法院判决中的争议事实最多只能在第一次上诉时提起,之后只能针对法律问题,其目的也是为了维护一审判决对事实认定的权威性,确保一审的重心地位。我国目前要想解决审判重心上移的问题,其关键在于应当强化二审的救济功能。对二审提起的内容范围进行限制,仅允许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中的一部分内容提起上诉或抗诉,而二审的审理仅针对当事人提起上诉或抗诉的那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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