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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26KB

文档介绍
证明案件事实具有重大的意义。另外,要正确看待口供在证明案件事实中的地位,不能过分重视口供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的冤家错案都是办案人员过分重视口供,疏于对其他人证、物证、书证的收集而造成的。如呼格吉勒图案、赵作海杀人案、叔侄奸杀案等等这一系列的冤假错案,都是由于侦查机关重口供、不重客观性证据的收集而导致的。因此侦查人员必须重视起对客观证据的收集,增强自身的法律素养,提高收集证据的能力和水平。Р (3)革新提起公诉制度。目前,从世界范围来看,由于基于不同的刑事司法理念和司法体制,再加上各国的司法传统的影响,各国提起公诉的制度各异。我国,在案卷移送的问题上,采取全案卷宗移送制度,规定检察院应该将案件的全部材料移送人民法院。但是,全案卷宗移送制度也有其利弊,它在使得法官对详细了解案情的同时,也使法官无法避免的会使法官先入为主,使庭审成为形式,可能影响到对案件的工正裁判,不利于判决形成于法庭的司法理念的贯彻,也不利于司法公正。因此,许多学者建议效仿英美法系国家的起诉书一本主义的制度,即不让法官提前阅卷,使法官在庭审中形成心证,并根据自己的心证作出判决。笔者认为,我们国家可以大胆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作法,并且可以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而有所损益,为兼顾庭审的重要地位和提高诉讼效率的需要,可以将与案件有关的关键性证据随案移送,而对于其他的非证据性材料可以不做移送,这样既可以保证审判人员对案件进行客观的了解,并且可以提高审判的效率和质量。Р (4)实现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制度。以庭审为中心的本质,是指通过法官在开庭过程中的审理,来查清事实真相,充分发挥庭审的功能,从而解决庭审形式化的普遍性问题。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只有实现庭审实质化,切实做到事实证据查明于法庭,定罪量刑决定形成于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才可能实现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Р 作者:杜芳芳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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