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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及对策-法律专业毕业论文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x  |  页数:28 |  大小:5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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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500057626.shtml 8 袁方,《劳动保护》杂志 2003 年第 1 期。Р3.1.3 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法律条款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Р如《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法律颁布实施以后,相关配套法规、细则和标准未及时出台,并且有些法规之间存在重复和交叉等现象,影响了执行效果。有些规定不具体、不明确、含糊、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如:生产经营单位的定义是什么,怎么区分?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的定义是什么?非安监系统的事故调查组成员所制作的调查笔录能否在罚款的行政处罚卷宗中直接使用等。有些行政处罚条款底限高、幅度大,难以把握。不知什么情况处 5 万元罚款,什么情Р况处 50 万元罚款。如“三同时”的问题,无行政许可证抓手的项目,几乎很难Р执行到位。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建设不够规范,对立案、备案、听证、复议等没有具体可操作的规范。Р此外,许多法规、规定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刀切”的问题。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法律法规在不同地区的适应性也存在明显差异,这些都限制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可执行性。Р3.2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主体定位不准、职责不清Р3.2.1 安全监管部门监管主体职责与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界限不清Р目前,很多基层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工作走入了误区,采用“保姆”式的检查方式,代替生产经营单位查隐患,找问题,安监执法人员成了企业事实上的安全员,代替企业去抓安全、查隐患,在以检查代替监管的同时,不但没有落实监管主体的责任,也让企业无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旦发生事故,两个主体责任都无法交代,势必都要被追究责任。Р3.2.2 安全监管部门之间职责不清Р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职责和任务要求都进行了明确,但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之间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的分工并不明晰具体,有的监管部门是以许可代替监管,有的是执法许可“一家亲”,并未形成分工明确、职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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