际工作表现的原则。Р第三条 考核的对象:行政管理系列人员和教师系列人员。Р第四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表现和实绩。Р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Р能:主要考核工作能力、管理水平、业务技能;Р勤:主要考核敬业精神、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Р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工作量、工作性质和办事效率)情况。Р第五条校教职工考核实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办法。每学期考核一次,每两学期为一年度考核。Р第六条有下列情况者不得参加考核:试用人员、挂编人员、长病假人员Р第七条考核成绩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级。Р第八条教职工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Р 1、优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有改革创新精神,工作满腔热情,勤奋苦干,精益求精;工作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Р 2、合格: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制度;工作积极,业务熟悉,履行职责,能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或能基本完成工作任务。Р 3、不合格: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较低,政治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旷工的。Р第九条教职工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Р 1、具有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晋升工资的资格。Р 2、具有按照有关规定晋升职务的资格;Р 3、具有优先续聘资格。Р第十条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Р 1、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发年终奖金和其它奖金,并予批评教育。Р 2、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待岗或辞退。Р 3、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正常晋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