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地赋予了行政机关的举证义务。法官在审理案件中也要体现对机关在诉讼上的严格要求和对原告的阐明与指导,体现在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有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相关问题的主动审查。四、行政案件的调解和协调能力。行政案件中,行政确认案件不能调解,行政赔偿案件是可以调解的。但在行政确认案件中,案外的协调处理有时显得非常重要,这就要求行政审判法官也必须具备很强的调解、协调能力,法官需要平衡性思维,理顺官民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五、善于钻研和学习能力。学习是一个法官不断进步的唯一途径,是提高新形势下履行司法审查职责的能力的重要手段。作为一个以法律科学为基础的职业,法官必须具备与职业需要相适应的业务素质。法官要不断增加知识储备,优化知识结构,才能以严密的司法思维、高超的司法智慧、熟练的司法技能、文明的司法行为守护好社会公平与正义这道防线。在学习能力方面,不但要勤奋学习,而且要会学习。在行政审判工作中,行政机关众多,审判领域范围广,法律法规层次多,更要求审判人员必须善于学习,终身学习。特别是年轻法官,阅历浅、社会经验少,应当多从实践中学习,做到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不断提高。六、处理群体性行政案件的能力。要充分认清当前群体性行政争议日趋增多的严峻形势,不断提高依法妥善处理好群体性行政案件的司法能力。,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近年来不仅行政争议呈现增多的趋势,群体性行政争议也比较突出。特别是由农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等社会热点问题引发的群体性行政争议,涉及面广,人数众多,矛盾尖锐,处理难度大,对社会和谐稳定的影响也比较大。所以法官要对本辖区群体性行政案件的情况认真进行调查分析,并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和措施,在党委的统一协调和政府的配合支持下,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第1页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