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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价管理改革工作总结及意见建议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32KB

文档介绍
台水管单位“定员、定岗、定编”标准,合理界定水管单位的性质,切实解决水管单位公益性工程成本支出财政补偿问题,这对于约束供水成本,为水价改革创造条件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Р 1、尽快研究落实水价的财政补偿机制。首先应落实公益性工程的财政投入政策。目前,我县农业水价标准远低于供水成本,水费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一方面由于地方财政困难,许多应由财政负担的公益性工程和综合利用工程,全部由水费负担,大大增加了水费的压力,形成了新的挪用,另一方面由于水价不到位,造成水管单位供水亏损严重,又造成许多水利工程老化失修、效益衰减、带病运行,人员工资难以保证,职工队伍不稳,抗灾能力大幅度下降。因此,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规定和要求,在分类界定公益性、准公益性、经营性水利工程的基础上,加大水价改革的力度,对农业用水的,要按照用水面积交费;另一方面,尽快研究由于政府定价导致水价严重偏低的财政补偿机制或国有资产经营政策性亏损责任的承担方式,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以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Р 2、要加强有关水价政策的制订。如急需制订《水利工程供用水规则》,规定对工业单位使用水利工程供水须到供水单位进行用水登记,按期交费,就像用电一样,否则,就应承担行政、经济、刑事责任。减少行政干预,创造一个良好的水利工程供水的经营环境,对明显违背政策的要进行纠正。政府减免水费的,应给予供水单位按减免的水费数额补偿。对欠费拒不交纳的或对诉讼后拒不执行的,制订简便的民事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Р 3、水利工程供水单位要按省政府水管单位改革的规定,实行定员定岗,努力降低人员,减少人员成本,降低供水成本。Р 4、计量设施建设问题。无论是新《水法》还是刚出台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办法》,都对供水计量设施提出了要求。因此,要加强对供水计量设施的研究,加大资金投入,推动农业供水逐步向计量供水、计量收费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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