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伦理关系。家事案件中人身权和亲属关系是终身而非一时,一旦处理不好,可能影响到家庭成员之间原本稳定的血缘关系,严重的甚至造成数代人的恩怨纠葛。在家庭观念浓厚的中国,成立专门的家事法庭,对家事纠纷案件进行集中专门化审理有重要的社会伦理意义,有助于修复破损的亲情,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Р 家事案件专业化审理是各国通行做法。因家事纠纷案件的特殊性,日本、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都设有专门的“家事纠纷法院”或是“家事纠纷法庭”,专门处理家事纠纷案件。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也分别在1983年、XX年设立了专门的家事法庭。各国家事审判普遍强调先行调解、不公开审理,并邀请心理学、未成年人教育专家、妇女协会等专职人员参加。域外的成功实践为家事审判庭的设立提供了参考和借鉴。Р 2、家事审判庭实践检讨:模式与效果考量Р XX年3月份,针对婚姻家庭案件数量持续上升的实际情况和此类案件自身特点,xx法院对部分审判资源进行重新整合,将原受理破产案件的民三庭调整为家事审判庭,专门集中审理婚姻家庭类和民间小额借贷类案件[3]。适应婚姻家庭案件的特殊性,家事审判庭运转突出家事审判特色,将案件审理定位于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强调调解优先,注重亲情修复,同时强调家事审判经验的总结传承。Р 首次尝试引入心理干预机制。婚姻家庭纠纷中部分当事人因性格、心理等原因不善处理家庭矛盾,在矛盾发生后偏激、固执,甚至走极端,产生报复、伤害对方心理;婚姻家庭纠纷往往影响少年儿童身心健康,对其健康成长造成不利影响。针对这一情况,xx法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从该县康复医院聘请3名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的心理辅导专家参与部分婚姻家庭案件的调解和审理,有针对性的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对性格偏激、心理存在障碍的当事人进行心理矫正,对涉诉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辅导。从家事审判庭实践来看,心理干预对于化解家庭纠纷、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等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