饪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烹饪加工。Р(2)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销售。Р(3)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Р(4)加工后的成品应与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Р(5)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尽快冷却后再冷藏,冷却应在清洁操作区进行,并标注加工时间等。Р(6)用于烹饪的调味料盛放器皿宜每天清洁,使用后随即加盖或苫盖,不得与地面或污垢接触。Р(7)菜品用的围边、盘花应保证清洁新鲜、无腐败变质,不得回收后再使用。Р14、备餐及供餐要求Р(1)在备餐专间内操作应符合本规范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要求。Р(2)供应前应认真检查待供应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供应。Р(3)操作时应避免食品受到污染。Р(4)分派菜肴、整理造型的用具使用前应进行消毒。Р(5)用于菜肴装饰的原料使用前应洗净消毒,不得反复使用。Р(6)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Р15、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要求Р(1)食品添加剂应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Р(2)食品添加剂的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盛装容器上应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Р(3)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采用精确的计量工具称量,并有详细记录。Р(4)从2014年7月1日起不得使用含明矾的泡打粉加工非油炸早点,因经国家食品安全评估中心监测,我国居民,尤其是青少年人群中铝超标严重。Р16、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要求Р(1)餐用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定位存放,保持清洁。消毒后的餐用具应贮存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保洁设施应有明显标识。餐用具保洁设施应定期清洗,保持洁净。Р(2)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宜按照《推荐的餐用具清洗消毒方法》的规定洗净并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