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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的财产权保障(论文)

上传者:qnrdwb |  格式:docx  |  页数:11 |  大小:31KB

文档介绍
的价值,远远高于一个团体和一个社会的短期物质利益。从宪法价值角度来说:对基本人权价值的损害大于对不合法的私有财产权加以确认所付出的代价。两害相权取其轻。其三,经济转型过程中,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是相对的。有时候是效率第一,有时候是公平优先,关键是要维持一种效率与公平的平衡关系,法律的正义性从来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文明的进展而不断变化。因此不能说“保护私有财产”是“只讲效率,不顾公平”。其四,有人说,现在公有财产都被瓜分完了,在这种情况下,来说“保护私有财产”,实际上是保护非法的私有财产。这种说法实际也是没有依据的。据国家统计局统计,在2000年,全年全部工业增加值39570亿元,比上年增长9.9%.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增加值14032亿元,增长10.1%,是1994年以来增长最快的一年,(11)据1998年的统计,现国有存量资产有6万多亿元。这些资产难道都变成了私有财产了吗?另外,在前几年国有企业转制和股份化期间流到私人手中的一部分国有资产, 也不是私下瓜分的结果,实际上很大程度上是现有法律未得到严格实施的结果。Р (二)加快改革中的财产权界定立法Р 现在大量财产权纠纷和矛盾的产生很重要的原因是由于缺乏与经济改革过程同步的财产权界定方面的法律,现有的关于界定财产权的政策也是模糊不清的。因此加快制定财产权界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很有必要。现在财产权界定立法的重点在集体所有制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和事业单位,对于“假全民”、“假集体”等“红帽子”企业的财产权界定,立法时应该区别类型,做出具有操作性的详细规定。对于权力与资本的关系,也要通过立法来加以解决。在中国改革实践中出现了如下的悖论:如果私有财产得不到保护, 资本就只能依附于权力;权力资本获得的非法性又使得由此产生的私有财产不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为解决此悖论,财产权界定立法应该具备把权力和资本结合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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