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人们之间行为的界限,从而使每个人都固守在自己的权利领域之内,且这种固守得到法律的保护与支持,并因此达到一种和谐与稳定的秩序状态。另一方面,成文法不仅规制普通民众,同时它也是规制立法者和司法者的尺度。也只是在这两方面意义上,有学者才谓"就其根本作用而言,成文法不过是防范人性弱点的工具,其技术性特点也本此而设计"。(注: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2月第1版,第133页。)而民法典,只不过是在此理念指导下所建立起来的制定法理性的最高表现形式而已。Р法典编纂之初,在概念主义法学理念的支配下,"法典万能论"成为这一时期的支配性思想。它认为法典是一个封闭的逻辑自足的体系,已包括现实生活的全部内容,法典"试图对各种特殊而细微的实情开列出各种具体的、实际的解决办法,它的最终目的,是想有效地为法官提供一个完整的办案依据,以便使法官在审理任何案件时都能得心应手地引律据典,同时又禁止法官对法律作任何解释。"(注:梅里曼:《大陆法系》第42页,西南政法学院印行,1983年;转引自徐国栋上引书,第152页。)法官的任务,只是严格按照法典的规定适用法律作出裁判,而勿需对法律作出任何解释。然而,理想与现实之间毕竟存在着无法弥补的差距,法律规定的有限性与社会关系的无限性的矛盾、法律的相对稳定性与社会生活的变动不居性的矛盾、法律的正义性与法律的具体规定在特殊情况下适用的非正义性的矛盾成为成文法典不得不面对和予以解决的难题。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局限性也逐渐为人们所认识,概念主义法学受到了普遍的质疑,目的法学、利益法学及自由法学等法学流派相继出现;"法典万能"不再是人们坚守的信条,法律存在漏洞及法律的局限性成为人们的共识;法律的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及滞后性成为学者们讨论的法律局限性的主要表现;法官在司法活动中的造法功能也得以理论及实践上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