式供应的,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照最高不超过五十年确定。工业、商服、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中配建地下停车场的,其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不得超过五十年。Р第十二条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建筑物的不动产登记管理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Р第十三条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宗地为单位,可以分层设立、分层登记,并按水平投影坐标、竖向高程确定权属范围。Р同一宗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用地有两种以上用途、供地方式或者两个以上使用权人的,应当根据各自建筑面积的比例,确认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并分别进行确权登记。Р第十四条 经依法批准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用地,其土地用途应当以规划和用地批准文件为依据,按照国家土地分类标准予以登记。Р对结建的地下车库(位),其地下空间土地用途应当按照该地表建筑物的主要用途确认登记,并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地下车库(位)”。Р第十五条 地铁工程按照站(场)划分宗地。Р地铁站(场)建设项目用地获批准后,应当由产权人申请该站(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属经营性的地下空间工程,按照本办法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后,方可办理登记手续。Р第十六条 规划明确的社会公共停车场(库)不予办理分割转让和转租登记。Р居住区和公建项目配建的地下停车库(位),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Р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等行政管理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Р第十八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过程中对他人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Р第十九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