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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上传者:hnxzy51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90KB

文档介绍
(四)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道、共同沟等兼顾了人民防空要求的民用建筑项目,予以免收; (五)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和校舍、公益性医院的医疗和保障用房、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康复服务设施,以及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和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减半收取;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除上述情形之外,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或将减免此项收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第七条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征收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 1: 9 的比例实行省与市(县) 分成,就地分级缴入财政国库。第八条各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执收单位, 应到同级发改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采用《四川省人防收费信息及管理软件》。具体收缴工作按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人防重点县(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非〔 2009 〕 10 号)规定执行。第九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其收费收入应全额缴入财政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通过人民防空部门预算安排, 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各级政府不得统筹调剂和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第十条各级财政、发改、审计部门要加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各级人防部门要定期进行专项检查, 严格依法查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并自觉接受财政、发改、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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