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y的体积≯10%,或平均剂量≤45GyР口腔Р40-50Р≤33%Р超过60Gy的体积≯1%,或平均剂量≤45GyР Р5.4.4 洛铂同时期化疗方案РLBP 50mg/m2 D1,D22 加入5%葡萄糖500ml,静脉滴注Р如果受试者的毒性恢复未满足下一程化疗的标准,可适当推迟下一程化疗的开始时间。Р 5.4.5 止吐药物的应用Р预防性止吐治疗: Р化疗前1小时给予5-HT3拮抗剂止吐,地塞米松15-20mg口服或静脉输注5-15分钟。Р Р5.4.6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的使用Р不主张将G-CSF用于一级预防;Р当出现WBC和/或ANC明显减少时,由研究者判断,可以给予G-CSF治疗;Р如出现CTCAE3、4级ANC减少或ANC减少性发热,即单次口腔温度≥38.3℃(腋下温度≥37.8℃),或≥38℃(腋下温度≥37.5℃)持续1小时以上,后续治疗周期除进行剂量调整外,可给予二级预防;G-CSF使用应该与化疗药物结束相距24小时以上。Р5.4.7合并用药及治疗Р5.4.7.1 允许的治疗:支持治疗,如疼痛的治疗、输血、静脉营养等,需按医嘱进行。Р5.4.7.2 不允许的治疗: 研究期间患者不能接受其他试验药物及任何形式的已经证实有效的抗肿瘤治疗。Р5.4.8 放疗毒性观察指标及剂量调整原则Р5.4.8.1 放疗急性毒性评价标准:NCI CTC V.3.0 急性毒性反应评价标准5.4.8.2 放疗晚期毒性评价标准: RTOG放疗晚期损伤评价标准Р5.4.8.3 放疗剂量调整原则:Р(1)放疗中出现3度放疗无关毒性反应,继续放疗,发展至4度毒性,暂停放疗Р(2)治疗中出现3度放疗相关急性毒性,积极对症处理无明显缓解暂停放疗Р(3)出现4度放疗相关反应,予以暂停放化疗,对症处理至症状消失,继续放疗。出现大出血、心肌梗塞、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呼吸困难者退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