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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行政法学复习重点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x  |  页数:18 |  大小:60KB

文档介绍
人员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Р由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对有妨害诉讼行为的人适用Р适用目的Р为预防或制止相对人违法侵害或迫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的相同义务Р为了排除影响行政诉讼活动的障碍,以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Р所依据的法律规范Р行政法律、法规Р行政诉讼法律规范Р适用的法律后果Р大都具有可诉性Р不能提起行政诉讼Р特殊类型的行政行为:Р行政规划:行政计划,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公共事业和其他活动之前,首先综合地提出有关行政目标,事先制定出规划蓝图,以作出具体的行政目标,并进一步制定为实现该综合目标所必需的各种政策性大纲的活动。Р行政合同: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常见的行政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科研合同;国家订购合同;公用征收合同;公益事业建设投资合同;土地等国有资源的使用和开发利用合同;企业承包管理合同。Р缔结行政合同方式:招标、拍卖、邀请发价、直接蹉商Р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的权利Р选择合同相对人的权利Р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和指挥权Р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Р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相对人的制裁权Р相对人的权利Р取得报酬权Р损害赔偿请求权Р损失补偿请求权Р不可预见的困难情况的补偿权Р行政合同的终止:Р合同履行完毕或者合同期限届满Р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Р行政机关依法律或政策规定以及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单方面解除合同Р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已不可能Р行政机关因相对人的过错而宣布解除合同Р因行政机关有严重过错,法院可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判决解除合同Р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行政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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