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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文明单位评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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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得命名下属基层单位的文明单位称号。Р第四章指导管理Р第十七条文明单位实行分级管理。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市级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委托所在县(区)文明办负责,市文明办不定期抽查;市直、驻宛两属市级文明单位由市直文明办协助市文明办管理。各级文明办要加强对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创建工作不断深入开展。Р第十八条市文明委对各级文明单位具有监督权,发现有不合格或发生有本办法第三章第九条情形之一的文明单位,可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建议撤销其荣誉称号。Р第十九条文明单位实行年度复查制度。市文明办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复查细则,对在届市级文明单位进行年度复查,年度复查成绩按一定比例计入下届评选成绩。凡发生有本办法第三章第九条中情况之一或创建工作严重滑坡的文明单位,建议市委、政府撤销其市级文明单位称号。Р第二十条在年度复查中,被复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经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确认,与现工作单位没有关系的,不追究现工作单位责任;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在原工作单位,追究原工作单位责任。对于其他干部职工发生刑事案件的视情扣分。Р第二十一条被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不再享受文明单位待遇,其牌匾和荣誉证书由当地文明办负责收回。Р第二十二条各级文明办要做好文明单位创建档案工作,建立专门档案,及时分类归档,明确专人负责,切实加强管理。Р第二十三条文明单位有改变单位名称、合并或变动隶属关系的,要向承担管理职责的文明办上报备案。对合并的文明单位,须重新申报参加评选。Р第二十四条文明单位门前只悬挂最高一级文明单位匾牌。Р第二十五条各地各有关部门可从实际出发制定奖励办法,对文明单位的全体干部职工进行物质奖励。Р 附则Р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委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文明办承担,自公布之日起实施。Р中共南阳市委办公室 2015年11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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