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于等于100米小于150米的超高层居住建筑原则上不得拼接,确需拼接的,必须经过专家论证。第三十四条挡墙、护坡、堡坎与建筑的最小间距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一)在无地质灾害影响下,应当满足居住建筑日照、通风、防护、消防的需要;(二)高度大于2米小于6米的挡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5米,下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3米;(三)高度大于等于6米的挡墙应当作退台处理,;(四)建筑与高度大于1米的堡坎相对时,,且不得小于3米。堡坎退台时,可分阶计算。第三十五条超高层住宅及高层住宅的采光槽,宽深比不小于1:,;中高层及多层住宅采光槽,宽深比不小于1:2,;×。第六章建筑物退让距离第三十六条建筑物沿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城市轨道、河道、排水干线、人防设施、文物古迹、电力保护区等用地边界建设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和本规定的退让距离。第三十七条建筑物沿用地边界修建,应当按本规定第五章建筑间距规定标准的二分之一和按相邻建筑或者已批未建建筑的间距要求退让。建筑开窗面沿用地边界布置时,应当按照满足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退让,,不开窗的山墙面沿用地边界布置时,应当按满足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退让,最小退让距离为5米。第三十八条建筑物沿用地边界修建除满足本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外,该建筑物周边为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者已批未建的建筑物时,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当进行日照分析并满足国家规范要求的日照标准。第三十九条沿城市道路新建、改建建筑物,建筑退让距离按照《路段上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控制表》(附表四)的规定执行。第四十条沿红线宽度小于20米的规划道路,两侧建筑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02)的规定退让,同时应当保证与相邻建筑物的间距要求。第四十一条沿已有或者规划立交桥范围新建、改建建筑物的,建筑物及建筑外挑部分沿城市道路一侧实际投影线退立交桥范围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