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2016宋在友法理学原理课堂笔记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x  |  页数:41 |  大小:93KB

文档介绍
。Р平等的自由要优先于差别原则。是同等重要,但要区分优先关系。Р自然状态中的人的内涵是理性和自由,忽略社会地位的差异,应当被同等对待。正义的核心就是平等。自然状态是一个价值世界,超越了社会差别,而不是现实的物理世界。我们在谈论价值的时候如果忽略了自然法学,就失去了讨论的基础。Р从自然状态过渡到国家状态,人作为公民,只要有公民身份,就要同样对待。宪法正义就是公民基本权利平等,而公民身份就是唯一标准。从国家状态到社会状态,人作为社会成员,差别就逐渐地显现出来。人开始被区分为具体的劳动者,消费者等社会成员而被划分。这些社会差别能不能作为标准对人进行分类?比如,人们的经济差别能不能作为标准来进行分类?要对弱者进行偏向性的保护来实现社会正义?应当注意到,无论社会成员的身份差别多么大,首先他是一个人。人首先要谈价值,再谈需要。只有讨论到人作为人,才能得到平等的价值和尊严。本体界是根本。首先要立足于人的价值。例如:美国宪法的平等保护条款,美国的白人和黑人学校隔离但平等是不是正义?从满足物质需要的角度看,欲望确实被满足了,正义确实实现了。但是法律不能仅停留在现象界,必须探究人的价值。Р在社会层面哪些差别能够作为合理的标准做相同划分的?差别待遇的正当化理由是什么?首先要明确正义的(法律的)目标是什么。标准是:该差别待遇是实现社会平等的合理手段。Р2、法律的程序正义Р程序问题的核心是:如何做,才是正义的?Р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有什么样的关系?Р卢梭通过社会契约论来论证:契约是一个程序问题。还有当代德国的商谈理论。也是程序问题,我们应当如何做?能够离开人的价值模式吗?能够离开法的价值理论吗?人作为人,都是理性的,自由的,抛弃社会差别,能够自我做主。我们不能离开这一点来谈程序正义。人采取的任何措施都是可以辩护的,因为自由法则中不存在强权。理性的人,对其采取任何措施,都要给他一个自由的表达辩护的机会。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