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法才能在较大范围内得到推动发展。那么国家法与社会有什么联系?社会利用国家作为IH己的机构将其秩序强加给它所属的联合体。国家制定的相当多的一部分法律确实都包括一级规范,它们由作为社会机构的国家进行了设置。所以我们不难发现,在一切本质上,国家法仅仅是在追随社会的发展。国家法明显获得支持的历史事实仅仅是增强后的社会团结的一种表述。如果国家为社会屮毎-•个独立的联合体规定-•个统一的法律基础,那么它具有巨大的优势。作者采取了三个例子来加以阐释这个观点。最后所有的法律都是由国家制定的观点在科学上是站不住脚的,法学的进一步发展的前提条件是法学的进一步发展的前提是法学必须从这些桎梏屮解放出来,并不仅要研究与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也要研究与社会相关的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那些来口法律事实的规范,即来口为社会联合体屮每个成员分配地位和职责的习惯、支配和服从关系、因占有血产生的关系、联合体的章程、契约、遗嘱和其他处分;此外,那些规范是源自国家和社会法学家法之法律命题的法律规范。必然之念只有与这些相关时,它才能被发觉。例如未经登记的土地转让、作为一种遗嘱处分形式的信托,这些很容易迫使社会承认它们是法律制度,并且,也有一天会迫使法院和国家承认它们。因为它会释放出专属于法律规范的那种情感暗示——普通法学家的“必然之念”。以上就是我对《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屮国家和法内容的理解。它最主要就是阐释了国家法律法规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指出国家法是在追随社会的发展,不是所有的法律都是国家法,一些法律法规产生自法律命题和法律事实,然而它们却不属于法律的范围,血是属于道德规范、伦理习俗。i个在社会上有效却违反了国家发布之禁令的规范,当它释放出专属于法律规范的那种情感暗示——普通法学家的“必然之念”,那么它很容易会迫使社会承认它们是社会制度,并且也会迫使国家和法院承认它们。这一点强有力的说明社会本身在推动法律发展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