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单查验票据。核对完成后,将全部票据入库保管,签出《转贴现票据入库确认表》交交易员,并建立库存票据台账。票据到期前,结算员应做好委托收款工作。Р第二十七条本行作为转贴现申请人卖出票据交易,由资金营运部填制《转贴现票据出库审批表》,由交易员签字确认并取得部门负责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从保管员处提出票据,同时列明提出票据份数、金额、拟交易对手方名称。未被最终交易的退回票据由交易员、审票员退保管员处,保管员签字确认。保管员同时按及实际出库票据销记台帐。Р第二十八条外出交易票据携票往返途中出现的任何意外事件应及时向领导反映。交易人员原则上不得在签订协议、收妥票据后,携票据在外过夜。确因路途原因无法当日返回时,应将收妥后的票据封装并交交易对手方银行入库保管或次日交割票据。Р第二十九条转贴现购入的票据到期前,营业部应及时发出委托收款。Р第五章稽核与监督Р第三十条本行稽核部门负责对资金营运部的票据交易业务及营业部台账建立、账务处理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Р交易方式、期限、对象等是否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Р操作程序、审批程序是否执行本管理办法;Р转贴现协议、票据清单、贴现凭证、授权审批手续等是否完备。Р第六章罚则Р第三十一条交易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办法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有违规行为,如有违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Р第三十二条本规则认定的违规行为有:Р(一)违反业务授权规定,超越自身岗位权限,未经批准办理转贴现业务的行为;Р(二)违反业务操作流程,逆程序操作的行为;Р(三)因疏于票据查检、保管、操作差误等,造成损失的行为。Р第七章附则Р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如与人民银行、银监会、省联社有关规定相抵触,以人民银行、银监会、省联社规定为准。Р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总行解释和修订。Р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