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应当将验收记录相关信息传递给直调企业。Р第十节储存与养护Р 第八十三条企业应当根据药品的质量特性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并符合以下要求:Р (一)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包装上没有标示具体温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贮藏要求进行储存;Р (二)储存药品相对湿度为35%—75%;Р (三)在人工作业的库房储存药品,按质量状态实行色标管理,合格药品为绿色,不合格药品为红色,待确定药品为黄色;Р (四)储存药品应当按照要求采取避光、遮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Р (五)搬运和堆码药品应当严格按照外包装标示要求规范操作,堆码高度符合包装图示要求,避免损坏药品包装;Р (六)药品按批号堆码,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垛,垛间距不小于5厘米,与库房内墙、顶、温度调控设备及管道等设施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间距不小于10厘米;Р (七)药品与非药品、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分库存放;Р (八)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储存;Р (九)拆除外包装的零货药品应当集中存放;Р (十)储存药品的货架、托盘等设施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破损和杂物堆放;Р (十一)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储存作业区,储存作业区内的人员不得有影响药品质量和安全的行为;Р (十二)药品储存作业区内不得存放与储存管理无关的物品。Р 第八十四条养护人员应当根据库房条件、外部环境、药品质量特性等对药品进行养护,主要内容是:Р (一)指导和督促储存人员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与作业。Р (二)检查并改善储存条件、防护措施、卫生环境。Р (三)对库房温湿度进行有效监测、调控。Р (四)按照养护计划对库存药品的外观、包装等质量状况进行检查,并建立养护记录;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或者有效期较短的品种应当进行重点养护。Р (五)发现有问题的药品应当及时在计算机系统中锁定和记录,并通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