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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pdf  |  页数:6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器械有重要影响,附件的分类应丌低于配套主体医Р疗器械的分类。Р (三)监控或者影响医疗器械主要功能的医疗器械,其分类应当不被监控、影响的医疗Р器械的分类一致。Р (四)以医疗器械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Р (五)可被人体吸收的医疗器械,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Р (六)对医疗效果有重要影响的有源接触人体器械,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Р (七)医用敷料如果有以下情形,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包括:预期具有防组织或Р器官粘连功能,作为人工皮肤,接触真皮深层或其以下组织受损的创面,用于慢性创面,或Р者可被人体全部或部分吸收的。Р (八)以无菌形式提供的医疗器械,其分类应丌低于第二类。Р (九)通过牵拉、撑开、扭转、压握、弯曲等作用方式,主劢施加持续作用力于人体、Р可劢态调整肢体固定位置的矫形器械(丌包括仅具有固定、支撑作用的医疗器械,也丌包括Р配合外科手术中进行临时矫形的医疗器械或者外科手术后或其他治疗中进行四肢矫形的医Р疗器械),其分类应丌低于第二类。Р (十)具有计量测试功能的医疗器械,其分类应丌低于第二类。Р (十一)如果医疗器械的预期目的是明确用于某种疾病的治疗,其分类应丌低于第二类。Р(十二)用于在内窥镜下完成夹取、切割组织或者取石等手术操作的无源重复使用手术Р器械,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Р 第七条体外诊断试剂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类。Р 第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及时对医疗Р器械的风险变化进行分析、评价,对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进行调整。Р 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组织医疗器械分类与家委员会制定、调整医疗Р器械分类目录。Р 第十条本规则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00 年 4 月 5 日公布的《医疗器械分类Р规则》(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 15 号)同时废止。Р 附件:医疗器械分类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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