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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P((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1幻灯片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pptx  |  页数:106 |  大小:1120KB

文档介绍
?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规范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 “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Р二、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从事疫苗配送的,还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专门负责疫苗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预防医学、药学、微生物学或者医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从事疫苗管理或者技术工作经历。”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Р六、将第六十二条修改为:“对首营企业的审核,应当查验加盖其公章原印章的以下资料,确认真实、有效:? “(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的证件复印件,及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情况;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Р“(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四)相关印章、随货同行单(票)样式;? “(五)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七、删除第八十一条。?八、删除第八十二条。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Р原第八十一条对实施电子监管的药品,企业应当按规定进行药品电子监管码扫码,并及时将数据上传至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系统平台。?第八十二条企业对未按规定加印或者加贴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码,或者监管码的印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拒收。监管码信息与药品包装信息不符的,应当及时向供货单位查询,未得到确认之前不得入库,必要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Р九、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二条,修改为:“企业按本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进行药品直调的,可委托购货单位进行药品验收。购货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规范的要求验收药品,并建立专门的直调药品验收记录。验收当日应当将验收记录相关信息传递给直调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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