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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的管理局令第13号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23 |  大小:184KB

文档介绍
等情况。Р    二、进口药包材再注册申请资料要求Р    (一)申报资料目录Р    1、我局颁发的药包材批准证明文件及其批准变更证明文件。Р    2、生产者合法生产资格证明文件、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文。Р    3、申报产品生产厂商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申报的授权文书、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文。中国境内代理机构的工商执照或者申报产品生产厂商常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Р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检验机构出具的三批申报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书。Р    5、洁净室(区)洁净度检验报告及三批产品自检报告书。Р    6、申报产品的配方。Р    7、申报产品的生产工艺及主要生产、检验设备说明。Р    8、申报产品的质量标准。Р    9、该产品三年内在中国销售及质量情况的总结报告。Р    10、批准该产品注册或者再注册时,要求继续完成的工作的执行情况。Р    (二)申报要求Р    1、上述第(一)项资料,可以提供复印件。Р    2、上述第(二)项资料,申请人应当提交由原产国政府部门批准其从事药包材生产和经营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相当于我国的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注册证书等)、公证文件原件。其中: Р    (1)凡原产国政府对药包材在本国上市进行专门审批的,必须提供此类批准证明文件。Р    (2)凡原产国政府规定无须办理上述专门批准件的,在如实说明后,可免于提供此项资料。Р    3、上述第(三)项资料,申报产品生产厂商授权中国境内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的授权文书、公证文件均需提供原件;中国境内代理机构的工商执照或者申报产品生产厂商常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可以提供复印件。Р    4、上述第(四)项资料,应当提供原件。Р    5、上述第(五)项资料,应当提交申报日期一年内的检验报告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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