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补偿。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按住宅市场评估价值进行补偿,并给予安置补助。第十二条搬迁奖励标准: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对被征收人按其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的奖励。第十三条搬迁费补偿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次的标准计发(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安置房为期房的按上述标准计发两次。第十四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给予临时安置补助。安置房为期房的,按被征收房屋户籍人口300元/人/月的标准计发(月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为现房的,按上述标准一次性计发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第十五条对被征收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一)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以被征收人的月平均利润值确定。月平均利润值依据被征收人提供的近3年纳税证明为依据确定,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证明为依据推算确定。(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按前款规定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双方共同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商业、服务性行业3个月,工业生产行业6个月。(四)商业及营业性用房有承租人的,按照上述三项标准给承租人补偿。租赁期限未满的,出租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退还承租人已交付的剩余租金。第十六条对被征收房屋附属物及装饰装修、树木的补偿,依照《许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设施补偿参照标准》、《许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补偿参照标准》、《许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树木补偿参照标准》参照执行(见附件3、4、5)。如果是承租人装饰、装修的房屋,装饰、装修的补偿费补偿给承租人。第十七条各县(市)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细则执行。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前已开始实施的项目,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